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「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」會議,會議結論略以:
中國大陸機場屬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2條所規定之「大陸地區」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「中共控制之地區」之涵蓋範圍。衡酌其立法本旨,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「入境轉機」或「不入境轉機(過境轉機)」,皆應屬上開條例第9條所稱「進入」大陸地區之行為。據此,赴陸前均須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