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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公告 訪客 - 畢業生專區 | 2013-11-18 | 點閱數: 992

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

「多元學習表現」採計原則

 

 中華民國101917日南市教中()字第1010779295號函訂定發布

 中華民國1021112日南市教課()字第1020985817號函修訂發布

壹、  依據

  一、教育部101423日臺中()字第 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之「高

      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」。

  二、教育部101710日臺中()字第 1010126637號函發布之「十二年

      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」。

貳、  目的

 為因應「多元學習表現」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,建立公平計分機制,維護學生入學權益,特訂定本原則。

參、  理念

     貫徹以學生主體、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,以扶助弱勢、

     均衡學習、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。

肆、  注意事項

  一、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。

  二、有關「多元學習表現」中競賽成績、獎勵紀錄、幹部任期、社團參與及服

      務學習等項之計分,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。

三、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、七下、八上、八下、九上五學期,採計期間

自七上開學日起,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。

  四、「多元學習表現」獎勵紀錄、幹部任期、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四項,總

成績仍需換算為五級分計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伍、 「競賽、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  比序項目:限國中階段(自七上開學日起,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)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、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,始得採計。

   (一)競賽項目之認定、性質與採計:

 1.項目:科學展覽、各學科能力競賽、科學實驗競賽、語文類競賽、資訊類競賽、藝能類競賽、運動類競賽等;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,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。

 2.性質:

   1)國際性: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。

   2)全國性: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。

   3)區域性: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,或各直轄市、 縣()政府教育局()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。

   4)縣市性:指各直轄市、縣()政府教育局()主辦之競賽。

  3.採計:

    (1) 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(未成立前

        由教育部)公布之參考項目,始予採計。

    (2)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,且由各直轄市、縣

()政府教育局()主辦之競賽,始予採計。

   (二)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:

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,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

生發展相關智能,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,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

科屬性具關聯性。

二、  計分原則:

   (一)競賽成績:

  1.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。

  2.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(或規定)辦理,如該競

賽辦法未定義,則2人以上()之競賽即為團體賽;團體賽積分依個

人賽積分折半計算。

  3.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。

  4.特優比照第1名;優等比照第2名;甲等比照第3名。如僅錄取前3名,

    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。

   (二)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:具備相關證照者始得計分

陸、「獎勵紀錄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 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,有關獎懲之實施、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:

()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,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。

()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、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,或獎懲案由、程度不甚明確者,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,始得施予獎懲;其審議應秉持公平、公正原則進行。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,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。

()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、運作方式、獎懲標準、功過相抵、銷過措施、學生申訴等,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,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。

()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,應依案件性質,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。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,當事人如有異議,得提出申訴,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,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。

()獎懲類別:

  1.獎勵:包括大功、小功及嘉獎三類。

  2.懲罰:包括大過、小過及警告三類。

()獎懲之計分(功過可相抵)

  1.獎勵:大功每次加4.5分,小功每次加1.5分,嘉獎每次加0.5分。

  2.懲罰:大過每次扣4.5分,小過每次扣1.5分,警告每次扣0.5分。

二、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,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、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

    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。

三、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,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,應予以修

    正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柒、「幹部任期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幹部定義及範圍:

()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,以協助教師教學、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。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。

()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。

()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,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,至多10人,不得浮濫。

()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(自治)會會長(市長、主席),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。

()學校為發展特色,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,納入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,名額超過部分,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。

二、幹部產生方式:幹部應透過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,不得由

    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。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

    之懲罰者,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

    性,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。

    三、計分原則:

()學生擔任幹部,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。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學期者,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。

()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,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,以為計分之憑據。

()計分標準:

  1.擔任全校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4分。

  2.擔任班級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2分。

    四、各校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,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捌、「社團參與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  社團定義及類型:

(一) 定義:指國中期間(自七上開學日起,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)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(含假日及寒暑假)實施團體性、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,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,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。

(二) 類型:包括學藝性社團(如語文類、科學類)、才藝性社團(如音樂類、表演團隊類、視覺藝術類)、體育性社團(如球類、田徑類)等。

二、  計分原則: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(含假日及寒暑假)實施之社團,每學期滿16小時以上者計2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玖、「服務學習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  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,並公告周知,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。

二、 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,學校應有專人指導,以就近照顧;若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,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。

三、  發證及認證單位

       () 校內服務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,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或活動,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。

       () 校外服務

   1.依據本市公告「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

     覽表」之機構,始得採計。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2.未列於「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」之

校外服務機關()、法人、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,經學校列

入所擬具之「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」後,留

校備查始可採計。

3.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,向學校申請登記

參加後,始得採計。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。

四、  計分原則:採計國中在學階段(自七上開學日起,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)服務時數,總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拾、「體適能」項目採計原則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體適能檢測項目:

()肌耐力: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。

()柔軟度:坐姿體前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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